天津公积金代办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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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住房公积金要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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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法院会自行对被执行人(自然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如被执行人不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或前期在其他省份工作未办理五险一金异地转移,为避免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存在的地域限制,可申请法院发函,要求异地法院协助查询。


但当前司法环境,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受到诸多限制。各地法院口径,公积金账户可予冻结,但只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才可扣划,上海、湖南做了一定拓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018年1月29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协助本市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管理规程》,新增加特定的申请执行人及案件类型作为扣划条件之一,如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者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等,为涉民生案件开启“绿色通道”。

2021年5月17日,湖南省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3、14条新增:

1、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

2、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4、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

但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只有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超出余额部分予以扣划。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不满足扣划条件,务必与法院明确冻结期限,记得申请续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