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代办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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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归集业务基本规定科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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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户,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积金归集业务基本规定科普(二)

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个人账号应采用身份证件号码;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

②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宜包括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八、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

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人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