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佐证材料代替原始材料,认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几乎每天都会有人提问。
虽然笔者每次收到这样的问题以后,都会耐心的回复每一个提问题的参保者。
但总是有朋友会持续不断的追问,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我需要找到什么样的佐证材料,才能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
为此笔者今天特意写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回复有此问题的参保者朋友们。
首先需要告诉参保者朋友们的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提供原始材料才可以认定。
除原始材料以外,其它任何佐证材料,都不能代替原始材料认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可以用佐证材料给参保者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相反的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是,参保者必须提供自己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可以被认定。

再有就是,参保者在本人居住地的市档案馆查询到的,自己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的复印件,且上面盖有档案馆公章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资料,为参保者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或者是参保者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参保者出具的盖有参保者原单位主管局公章的,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的复印件,可以做为认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其它任何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参保者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为参保者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参保者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养老金待遇,这项政策,不仅涉及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者的利益,也涉及到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者的利益。
所以国家对这项政策的实施和执行,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社保局在执行这项政策时,既不能侵害广大参保者的利益,更不能损失和浪费国家的社保基金和国家的财政资金。
社保局在实施这项政策时,是必须一碗水端平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如此严格的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严格审核,才会不允许参保者用佐证材料代替原始材料认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