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市民:您好!关于您咨询“装修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三明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原物业主管部门三明市住建局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三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明建房[2016]44号)文件,该《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装修保证金进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十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按户收取,业主产权面积93平方米以下(含93平方米)的为3000元/户,业主产权面积93平方米以上(不含93平方米)的为5000元/户。业主或使用人入住后,装修过程无违规装修的,装修保证金归集管理单位应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破坏房屋结构及外立面、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部位等影响公共安全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修复。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修复费用的,不足部分仍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从装修保证金收取之日起至首位业主入住后1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幢为单位,每季度公布一次装修保证金管理情况。十八、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收费可执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及内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双倍返还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修垃圾的清运管理。装修人可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也可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下,及时自行清运。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应当支付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应当明码标价。感谢您对城市管理的支持与理解!
(三明数字城管平台回复2020-03-1711: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