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明住房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房〔2024〕14号)精神,结合三明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至20%。
二、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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