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版)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随着生效日子的临近,目前很多资本认缴没有实缴到位的企业都在热火朝天地减资,也有的个人股东在考虑将此认缴股权转让,那此部分认缴股权转让除了正常提供工商转让手续外,该如何确认转让收入呢?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又该如何交呢?本文结合一个案例概要梳理如下:
某税务局案例:2020年段誉、虚竹两人投资成立天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各占50%股权,其中段誉实际出资40万元,认缴260万元,虚竹实际出资60万元,认缴240万元。二人认缴资金一直没有到位。2024年1月段誉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天龙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份财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元,盈余公积40万元。段誉与受让方武华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62万元,那此转让价格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吗?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
1.1、《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修订版)第2--3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8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2、《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版)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纳税分析
根据前面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具体该如何计算呢?
1、首先需要确定股权转让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总额是多少?本例题中天龙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情形。可以不用第三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来核定。净资产=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0元)+未分配利润(10万)+盈余公积(40万)=150万元。
2、再确定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额份额是多少?基本公式为全部净资产总额与所转让股权比例的成积,即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全部净资产总额*所转让股权比例。在前期施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各股东出资不足的时期,那所转让股权比例是取实缴比例呢?还是认缴比例?
2.1观点一,按实缴比例计算。回到本文案例,天龙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实缴资本后的账务处理,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为100万元(段誉40万元,虚竹60万元)。其公司章程中也按公司法规定,明确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没有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基于公司的实际账务处理及章程约定,段誉与受让方武华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2万元。
相互之间商谈的股价确认逻辑为,股权价值=实际投资额+应享有的留存收益+未来适当的溢价或折损。段誉实际出资额为40万元,享受的分红比例为40%,虽然认缴资本分红比例为50%,但公司章程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段誉应享有的留存收益=公司总留存收益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万+盈余公积40万)*实际分红比例40%=2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比较好,受让方武华接受2万元溢价,因而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62万元。也就是说双方认定的天龙有限责任公司所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60万元(净资产总额150万*实缴比例40%)
2.2、观点二,按认缴比例计算。有的税务局认为,此处的比例应为法定的认缴比例。股权对应的权益不仅仅有分红权,还有附在经营表决权上的其他权益等等。不能仅仅以分红权的比例来规定转让股权的比例。回到本案例中段誉转让给武华股权的价格应为75万元(净资产总额150万*认缴比例50%)。
观点一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4.4万元【(股权转让收入62万-投资原值40万)*20%】,观点二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为7万元【(股权转让收入75万-投资原值40万)*20%】
三、问题焦点分析
税收征纳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公法”领域;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则是自由平等的合同关系,属于“私法”领域。税收工作中,时有涉及“公法”与“私法”交叉领域。
依法征税也应尊重“意思自治”邵平2020年08月19日
在判断未实缴部分股权的价值时要遵循“约定优先”原则,首先要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转让的是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再看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股东权利。
因而本文赞成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转让认缴出资的股权价值,除非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约定。(本文作者:佟启义)
大志老师简介
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财税咨询师,19年财务管理实战工作经验。
曾任互联网上市公司、头部电商公司、500强制造业、物流等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经理等岗位,视野开阔,财务基本功扎实;在企业财税架构搭建,财务核算、全面预算、经营分析、业财融合落地实践,税务筹划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