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长沙市一群众致电湘问频道记者咨询称,她所在的单位之前少缴了住房公积金,现单位准备依法缴存,并要求她补缴个人少缴存部分,请问她是否应当补缴?希望记者帮助问问,对此记者立即致电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咨询。
该中心回复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如果单位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现依法补缴,职工应当将个人少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后与单位应缴存部分一同由单位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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